瑞士山莊管理服務人員規則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

第一章 管理服務人之聘用

第一條 本山莊之管理服務人指總幹事、管理服務人員、環境維護人員。

第二條 委員會得視需要及財務狀況,向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建議增減管理服務人之員額。

第三條 管理服務人出缺時由管理委員會組成遴聘小組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徵聘。

第四條 管理服務人之薪資每年由管理委員會擬定預算,提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審議。

第五條 管理服務人每年由管理委員會發聘書,採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隨當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期滿為止。如欲續聘,由新管理委員會委員重行予以聘用。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須對管理服務人平常工作之表現作考核,並得參考住戶之意見,以為管理服務人續聘與否之依據。

第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得通過決議,要求管理委員會聘用合法之管理維護公司以執行管理服務人之工作。

第八條 管理服務人須專心經營管理委員會所付予之職務,不得兼任其他工作。管理服務人上班之工時及天數須符合管理委員會之要求。管理服務人請假須經主任委員核准。

第二章 總幹事之職責

第九條 總幹事銜管理委員會之命令,負責下列事務:

一、執行督導山莊管理中心各項事務。

二、管理及督導山莊之行政事務、清潔維護、設備機電維修、供水排水系統故障解除、警衛工作督導、園藝、割草事務等。

三、處理各項規約執行時所產生之手續事務。

四、保管監視系統、消防系統、供水排水系統、發電系統、電信設備、土木工程等竣工圖副本、保証書及定期保養紀錄。

五、草擬山莊年度工作計劃書及歲入歲出預算表。

六、執行山莊之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

七、行政工作之處理、協調、分配、執行。

八、管理費之收取、催繳及財務統計、呈閱。

九、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比例、住戶資料、公文書之製作、建檔。

十、「管理服務人員工作日誌」之審閱、處置、轉呈。

十一、住戶違規事項之協調、制止、告發及處理。

十二、咨詢服務。

十三、緊急事故處理及呈報。

十四、警衛人員、清潔人員、廠商服務人員之工作督導或考核。

十五、開會通知單之發送及開會聯絡。

十六、其他依規約、管理規則、管理辦法規定或管理委員會指示之事項。

第十條 總幹事應每日撰寫「總幹事工作日誌」,核閱「管理服務人員工作日誌」,並將以上資料呈主任委員核閱後,每月月底彙整存檔後備查。

第十一條 總幹事應隨時彙整「馬上辦信箱」住戶之意見,儘速呈送主任委員參閱。

第十二條 總幹事應督導或協助財務人員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擬訂新年度工作計劃草案、編列歲入、歲出經費預算案,呈主任委員核閱。

第十三條 總幹事應督導或協助財務人員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列工作結算書草案,呈主任委員核閱。

第三章 管理服務人員之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服務人員值勤時應著制服,並依規定配掛裝備,以發揮值勤之功能。

第十五條 管理服務人員受管理委員會及總幹事之指揮調度,應隨時保持聯繫,如發生狀況,並應相互支援。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與臨近醫療、警察、消防等單位保持密切之聯繫,以便緊急狀況之應變處理。

第十七條 管理服務人員應依規定,每日將值勤之重要事項,記錄於「管理服務人員工作日誌」內,呈總幹事、主任委員核閱。

第十八條 管理服務人員之職責:

一、管理人員、車輛進出事項。

二、管理住戶遷入、遷出事項。

三、監視可疑人物及危險物品之進出。

四、協助總幹事處理住戶之糾紛的協商、違規事項的制止、告發及處理。

五、協助總幹事督導清潔人員、消防維修人員、機電維修人員等事項。

六、住戶亂丟垃圾及廢棄物之勸阻。

七、包裹、信件的代收或分送。

八、其他依規約、管理規則、管理辦法規定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之工作。

第十九條 中控設備發生異常信號時,值班人員必須先確認異常種類。並依下列步驟處理:

一、火災異常警報:管理服務人員應迅速到達出事地點,了解情況是否誤報或其他人為因素等。如發生火災應立即通知消防單位及住戶,視火災狀況使用消防設備滅火或協助住戶逃生。

二、停電異常警報:視停電原因,通知台電公司或維修廠商修護。

三、供水異常警報:視供水故障原因,立即關閉供水系統,通知維修廠商修護。

四、機電設備異常警報:視機電設備異常狀況,通知維修廠商修護。

第二十條 本山莊如遇火災、水災或地震等天然災害,總幹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防災計畫之規定,積極疏散住戶,並參與救災等事務。

第二十一條 環境維護人員應受管理委員會及總幹事之督導指揮,並執行其交付之事項,以處理山莊之雜務。

第四章 蓄水池之過濾與清洗

第二十二條 本山莊在財力許可下應按裝濾水設備以維護住戶飲水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三條 蓄水池至少每年清洗一次,由管理委員會委託合格、優良之廠商負責清洗工作。

第二十四條 蓄水池清洗前二日,應公告住戶儲水備用。

第二十五條 清洗蓄水池之人員由清潔廠商自行投保意外險及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本管理委員會一概不負責。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用水安全,總幹事、環境維護人員須經常巡查蓄水池。蓄水池應隨時上鎖,以確保安全。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實施。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

一、本辦法依瑞士山莊規約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訂定之。

二、管理委員會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一〉人事費:

1、管理服務人薪資

2、管理服務人保險補助費

3、管理服務人年節獎金

人事費每年由管理委員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造年度預算表,提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實施。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得經管理委

員會會議通過公告於公告欄,事後提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追認之。

〈二〉辦公費:

1、水電費

2、郵電費

3、印刷費

4、文具費

5、書報費

6、租賦費

7、公共關係費

8、其他辦公費

〈三〉業務費:

1、會議費〈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管理委員會會議〉

2、聯誼活動費

3、教育訓練費

4、刊物編印費

5、律師費〈訴訟費〉

6、其他業務費

〈四〉購置費:

1、購買機械設備費

2、交通運輸設備費

3、割草園藝器械費

4、桌椅電腦家電費

5、其他雜項設備費

辦公費以實報實銷為原則。業務費、購置費須由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總金額五萬元以下,由主任委員、該項負責委員、財務委員簽署後方可動支。總金

額五萬元至十萬元,須加上監察委員簽署方可動支。總金額超過十萬元,須提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實施。

〈五〉、工程修繕費

1、計畫性工程修繕費

2、一般工程修繕費

計畫性工程修繕費由管理委員會擬妥年度計畫及預算,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實施。一般工程修繕費須由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總金額五萬元以下,

由主任委員、工程委員、財務委員簽署後方可動支。總金額五萬元至十萬元,須加上監察委員簽署方可動支。總金額超過十萬元,須提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通過後實施。

三、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實施。

瑞士山莊九十三年第四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提案一

案由:議決下列法規。

說明:依瑞士山莊規約第三條第三項辦理及新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訂。

議決下列條文:

一、瑞士山莊管理服務人規則。

二、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瑞士山莊新修規約條文。

決議:以上條文全數通過。唯「瑞士山莊管理服務人規則」中「雜工」一詞改為「環境維護人員」。

提案二

案由:請議決九十四年人事費、業務費預算。

說明:依瑞士山莊規約第三條、第十一條辦理。

一、人事費

〈一〉總幹事一名 每月二萬五千元。

〈二〉警衛四名 每名每月二萬零八百元 共八萬三千二百元。

〈三〉環境維護人員一名 每月二萬九千元。

以上每月人事費共十三萬七千二百元,十二個月連同年節獎金一個月共十三個月,一年共一百七十八萬三千六百元。

〈四〉管理服務人保險費共二萬元。

〈五〉管理服務人年終聚餐費一萬六千四百元。

以上人事費共一百八十二萬元。

二、業務費

〈一〉訴訟費〈追繳未交管理費者〉二十萬元。

〈二〉刊物費及活動費〈住戶聯誼活動〉十萬元。

以上業務費共三十萬。

決議:全案通過。

提案三

案由:有關空屋之認定請大會議決。

說明:

一、根據本山莊規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管理費空屋得以六折計費。

二、九十三年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臨時動議,請新管理委員會對空屋之認定研究後,提交大會議決。

辦法:空戶之認定,以下列二者之一為認定標準:〈一〉住家長期斷電者〈二〉非度假住戶,六個月以上無人居住者。空戶須先向管理委員會登記,並立

切結書,由管理委員會勘驗後公告之。管理委員會及總幹事須經常尋訪空戶,發現有違反上述〈一〉、〈二〉項規定時,應通知該住戶,並取消其空戶之

資格。

決議:全案通過。

提案四、

案由:瑞士山莊自來水用戶、太極門、天外天管理費處理之情形及議決。

說明:管理委員會與山莊自來水用戶、太極門、天外天大樓就管理費問題溝通或去函請求回應,迄今未達成共識或接獲回應。

決議:請新管理委員會依本山莊規約循法律途徑解決。

提案五、

案由:請開放後山門禁,可供行人及摩托車通行。〈提案人:黃祚儀 附署人:林瑞生〉

說明:最近江北橋設置防洪擋水牆,在颱風季節禁止車輛通行,本山莊無法進入市區,有必要開放後門。

辦法:本人願提供經費贊助,製作全新柵門,請管委會另置磁卡管制門禁,外人不得隨意進出。

決議:全案通過。

六、臨時動議:

(一)、山莊水管〈主幹管〉為塑膠管,已使用二十年,目前經常故障,建議使用目前管線,利用每月管理費節餘,更換為鐵管。〈提案人林瑞生 附署

人林建立〉

決議:請提案人能擬定詳細具體計畫於下次區分所有權大會時專案向住戶報告。

(二)、有關山莊管理費,除預算外,其餘之款項,可交付信託保存。(提案人林章彌)

決議:請管理委員會參考處理。

(三)、有關管理費未繳交者之訴訟,可委任專門律師作常長期處理,以免管理委員因前後任期更替,有所不同,亦可達業務之便利。

決議:請管理委員會參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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